规章制度

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信访工作办法(试行)

发布时间:2024-03-18   |   编辑:   |   文章来源:

第一章

第一条 为了加强与学院师生的密切联系,保障师生员 工合法权益,规范信访行为,维护信访秩序,创建和谐校园, 促进学院事业发展。根据《信访工作条例》《教育信访工作 办法》及天津市信访工作相关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 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校外来信来访工作。

本办法所称信访,是指学院教职员工、学生、家长及其 他公民、法人或组织(以下统称为信访人),采用邮件、书 信、传真、电话、走访等形式,向学院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、 意见或者投诉请求,依法应由学院和校内各单位负责处理的 事项。

第三条 信访工作实行学院统一领导,遵循下列原则, 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校内基层:

( 一 ) 归口管理、谁主管,谁负责;

( 二 ) 诉访分离、分类处理;

( 三 ) 依法、及时、就地解决问题与预防、疏导教育 相结合;

( 四 ) 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、有序、便民。

第四条 学院各单位应当科学、民主决策,以师生为中 心,切实履行职责,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 纷。

第二章 信访机构与职责

第五条 学院党委办公室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学 院日常信访工作,明确信访工作人员,履行以下工作职责:

( 一 )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、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 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,围绕学院建设发展,开展信访工 作;

(二) 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转办、交办的信访事项, 及时上报处理结果,按要求统计信访信息,撰写信访总结报 告;

( 三 ) 处理学院日常信访事项,包括办理信访人反映 情况,提出意见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邮件、书信、传真、 电话,接待信访人走访活动,协助做好院领导接待日;

( 四 ) 向各单位交办、转办其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, 对信访事项承办处理情况进行协调、督办,对久拖不决的信 访问题提出限期办结的意见;

( 五 ) 做好矛盾排查,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 提前化解工作,及时处理重大、紧急或突发信访事项;

( 六 ) 研究、分析学院信访工作的形势与问题,开展

信访调研,向院领导汇报信访动态。

第六条 学院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,主要 负责人为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,明确信访工作人员, 配合党委办公室信访工作安排,履行以下工作职责:

( 一 ) 贯彻执行学院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,做好本单 位信访工作;

( 二 ) 受理信访人提出的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 项;

( 三 ) 承办有关领导和党委办公室转办、交办的信访 事项,按时报送信访事项办理情况;

( 四 ) 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党委办公室报告重大、紧急 或突发信访事项,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,防止不良 影响的产生、扩大;

( 五 ) 研究、分析本单位信访工作的情况和问题,开 展调查研究,并向有关领导和党委办公室提出完善制度和改 进工作的建议。

第三章 信访渠道

第七条 学院信访渠道包括党委办公室接访、院领导接 待日接访、网络院长信箱等形式。

第八条 办公室接访是党委办公室代表学院接待日常来 电、来信、来函、来访的一种形式。

第九条 院领导接待日是值班院领导代表院领导班子轮 流接访的一种形式。信访人可在接待日接访时就需要院领导 协调解决的信访事项向院领导反映。

接访院领导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尽量当场 答复;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外、无法当场答复的,转交该事项 负责单位办理,再由党委办公室答复信访人。

第十条 院长信箱是学院网络接访的一种形式。可通过 官网电子邮件地址或官方微信填写问卷反映情况,提出建 议、意见或者投诉请求。

第四章 信访事项受理

第十一条 信访人可以依法提出下列信访事项:

( 一 ) 事关学院改革、发展和稳定,涉及教学、科研、 人事、后勤、管理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情况反映;

( 二 ) 对学院各单位、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建 议、批评和要求;

( 三 ) 信访人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、依法属于 学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。

第十二条 上级信访机构和行政机关转办和交办的信访 事项,由党委办公室请示主管领导后,按照程序受理或办理。

第十三条 属于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的,学院不予受理,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 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。

第五章 信访事项办理

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的办理应以事实为依据,以政策、 法规为准绳,坚持登记、处理、转办、督办、回复、存档等 基本工作流程,做到事实清楚,程序规范,手续完备。

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

利害关系的,应当回避。

第十六条登记信访事项。 党委办公室制定信访事项登 记转办单,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,填写信访人姓名、性别、 单位、联系方式、信访主要问题等内容。对匿名信件视情况 区别对待,凡有具体线索、情节、具有可查性的,应当处理, 无具体线索、情节的,只登记存查,作一般参考意见,不予 处 理 。

第十七条转办信访事项。 由党委办公室分类后,根据 部门职责转送相关单位阅办;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学院单 位(部门)的信访事项,由党委办公室指定牵头单位联合办 理;重大、复杂信访事项报送分管院领导审批,或呈报党政 联席会集体决议。

第十八条办理信访事项。 各单位接到信访件后,应及 时按要求调查、处理,根据政策或学院相关规定形成答复意 见报送党委办公室,要做到有理有据有情,不属本单位职责 范围内的事项,应及时反馈党委办公室。

第十九条督办信访事项。 对于转交相关单位处理的信 访事项,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党委办公室要及时督查催 办,提出改进建议,必要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有关情况:

(一)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信访事项的;

(二)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;

(三)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;

(四)办理信访事项推诿、敷衍、拖延的;

(五)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。

第二十条回复信访事项。 党委办公室应及时将部门回 复意见报主管领导核准后回复信访人,对于院领导批示上级 单位转来的信访事项,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处理结果。对久拖 不决,涉及面广、师生反映强烈,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疑难 信访突出问题,应由主管领导召集学院部门共同研究答复意 见。

信访事项一般应采取书面(包括电子邮件)答复的形式 向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,口头或电话等答复属非正式答复范 畴,主要应用于解释、说明等简单的询问类信访事项。答复 方式应根据信访登记联系方式渠道反馈。所有信访相关文件 及办理结果都要记录存档。

第二十 一 条信访办结期限。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 理的信访事项,应当场明确答复;不能当场答复的,应当自 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3日内明确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,信访 人姓名(名称)、联系方式不明的除外。予以受理的信访事 项,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结;情况复杂的,经主管院 领导批准,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,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 日,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。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,信访 人重复提出的同一信访事项,学院不予(再)受理。

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对学院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 服的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。

第六章 信访秩序

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人和处理信访事 项时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文明接访,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,不得刁难、 歧视信访人;

(二)按照信访工作程序,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事项,不 得置之不理或者推诿、敷衍、拖延;

(三)不得徇私舞弊、接受馈赠或者索取、收受贿赂;

(四)遵守保密制度,不得泄露工作秘密,不得将投诉 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投诉的对象,不得泄露信访人要求 保密的信息;

(五)依照规定保管信访材料,不得丢失、篡改、隐匿 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;

(六)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。

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做到:
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和法规,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;

(二)自觉维护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,服从办理 单位符合法律、法规的处理意见或决定;

(三)如实反映情况,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 责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;

(四)应依照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 动。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,应当到学院或各 单位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;

(五)五人以上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, 一般应当采用 网络、书信、传真等形式;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,应当推选 代表,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。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信访事

项,学院可不予受理。信访活动所产生的食宿、交通等费用 由信访人自理。

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及有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不得实施 下列行为:

(一)在学院行政、教学、科研场所内外及公共场所非 法聚集,围堵、冲击学院行政、教学、科研场所,拦截公务 车辆,或者堵塞、阻断交通;

(二)携带危险物品、管制器具,或者以采取极端行为 相威胁;

(三)故意损坏公共设施、公私财物,侮辱、谩骂、殴 打、威胁信访工作人员,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;

(四)在学院非法滞留,或采取非法跟踪、尾随、守候 等干扰学院教职员工生活秩序行为,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弃留在学院;

(五)以电话、短信、即时通讯工具、电子邮件、传单 等方式侵扰教职员工生活和工作;

(六)采取进入、拍摄、窥视、窃听、公开隐私等行为 侵扰教职员工,或者将视频、图片等材料进行网络不当传播;

(七)煽动、串联、胁迫、利诱、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 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;

(八)向境内外媒体或者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 信息;

(九)其他妨害学院公共安全、扰乱秩序、妨害管理、 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。

对存在以上行为之一者,由接访工作人员给予法制教育 和批评劝导。对经劝阻、批评和教育无效,采取极端方式闹 访,造成严重后果的,由学院保卫部门将信访人带离现场维 持秩序,或报请公安机关处理;对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》的,报请公安机关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七章 附
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。
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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